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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