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