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