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