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