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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