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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