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