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