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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