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