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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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