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