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