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 财政机关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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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