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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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