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