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以下简称“财政机关”)。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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