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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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