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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