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的合作企业对于财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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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