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的合作企业对于财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