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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