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