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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