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