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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