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