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