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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