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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