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