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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