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