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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