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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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