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