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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