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仅涉及1个单项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2个单项工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3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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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