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