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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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