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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