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