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