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十条
监督人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人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