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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