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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