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