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