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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