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提出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