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