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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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