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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