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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