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