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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