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