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