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