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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