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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