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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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